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赔偿请求人:XX县区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县区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XX县区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3号,联系电话
13607803802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一、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XX县区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2003年9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为公司监事
2003年至2006年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第1页共6页1泥、木枋等建筑材料
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
20XX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20XX年11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还给赔偿请求人
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XX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XX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
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