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1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
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4
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5
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6
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办理机构:XX省公安局消防局、XX省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办理地址、电话:XX省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审核受理室XX省XX县区西内大街190号62241188转2103、2133、2136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交道口大兴胡同45号84081199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府右街133号6605231第1页共5页4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左安内大街19号67125343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宣武去梁家园胡同27号63034185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吕家营十八里店南桥87649559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翠微路17号院三号楼82519790XX省XX县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XX县区南四环南路74号88246371XX省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受理室石景山古城北路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