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权证申请如何办理林权证林权证办理:(1)设置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2)办理程序: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对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或者原有林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由林权权利人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村委会申领《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
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
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
审查: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村、乡(镇)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公告: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重新进行核实
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申报材料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林权权利证明
土地承包合同、造林协议、转让租赁拍卖合同,人民政府作1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1页共2页裁定或判决书,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告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5)林权勘测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林权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计价格[2001]1998号)国有重点林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3元/公顷(不足100公顷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