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范文写作
第二章办理原则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
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
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八条交办
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第1页共6页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承办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