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督导考评工作规定根据《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定于12月14日开始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XX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为确保本次综合督导更加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XX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在县迎接省市政府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切实做好本次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特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1、评估领导小组副县长贾汇红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人防办主任程波、县教育局局长何冰、县教育局副局长、督导室主任张久民任副组长
2、评估工作小组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估中的有关事宜
二、工作日程12月3日召开各乡镇(街道)教办主任会议,部署评估工作
12月10日召XX县区评估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培训评估人员
评估工作于12月14日开始进行,每乡镇(街道)半天(周末休息)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1页共4页三、督导评估基本程序(一)乡镇(街道)自评
本年度评估方案分综合评估和年度发展评估两项指标,综合评估分值1000分,年度发展评估分值600分,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4项,二级指标(B级)20项,另设奖励加分100分
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分别开展自查自评,认真核实自评得分,按要求写出自评报告,认真填写自评打分表
要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各项相关基础数据无漏项、缺项,准确无误
经乡镇长签字后,于12月10日前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二)县综合督导评估
县评估组在对乡镇(街道)自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乡镇(街道)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别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并作为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依据
四、督导评估基本办法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