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种垃圾清理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特种垃圾的管理,控制病菌和有害物质的扩散,净化城市环境,根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垃圾包括:(一)医院、诊所、疗(休)养院(所)等医疗单位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残液及废弃的医疗护理器具;(二)教学、科研单位试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和残液;(四)其它污染城市环境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特种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环保、卫生的标准和要求,经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无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收运、处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存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不得随意堆放
第六条特种垃圾的收运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
第七条特种垃圾处理后的残余物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运至指定地点深埋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第1页共2页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处理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动、损坏、拆除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