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突发事件问责实施方案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市管领导干部(下称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突发事件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问责的原则
遵循权责统一、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第1页共3页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行政问责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未执行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做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三)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施行违法行政行为,或因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四)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