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居民救助指导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第1页共3页(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