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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监管方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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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监管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医疗卫生资金缺乏问题,加快乡(镇)卫生院人才、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医院财务制度》、《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发展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多方筹集,统筹安排于全县乡(镇)卫生院的科研、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债务偿还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政府成立XX县区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三章基金来源第五条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由县财政投入部分和乡(镇)卫生院上缴部分组成。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经费和社会捐赠,努力增加资金来源。第六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专项经费,随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乡(镇)卫生院上缴部分由县卫生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的规模、收入、负债情况确定年度标准,报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月收取。第四章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由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卫生局根据全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第1页共2页第八条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征收政府调剂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第九条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科研、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债务偿还、新技术开展等。第十条县财政局对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严格各项制度,加强管理;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基金收取、管理、使用的监督。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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