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1、 一般人格权: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P7 2、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P54 3、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P63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P128 5、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P136 6、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P148 7、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P167 8、 用益物权的概念: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P213 1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权利。P216 12、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P225 15、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