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开发的工作意见自19*年7月宜政发(19*)14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流动社会化调节机制逐步开放人才市场的意见》下发以来,我市人才市场取得了健康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现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XX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意见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在内的人才流动体系
二、市人事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
其主要服务范围除宜政发(19*)149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外,还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开展人事代理;(二)开展毕业和双选就业指导;(三)开展人才测评;(四)开展人才流动法律、政策咨询;(五)依法从事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六)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七)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四、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担负全市人才流动服务工作
受市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第1页共4页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七)市属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其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八)其他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后,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才中心移交人事档案
逾期不移交的,市人才中心可直接调转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