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优惠政策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自治县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创业、工作,为自治县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一)适用范围从自治县之外新引进到本县企业XX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移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
但从上级驻县单位和兵团调至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自治县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
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县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第1页共4页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
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