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任务[1]
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获得了独立化发展的政治空间
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履职,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成为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主线
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地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着动态的政策调整
笔者拟以1980年至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研究对象[2],描述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政策调整四个时期,阐释其阶段性的特点
整个政策调整的过程,不仅说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路径上的某些重要特征,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
一、从委员活动扩张到代表活动的时期(1980年至1985年)——政策初始的路径选择(一)代表活动主体的扩展
1980年至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显示,初期的人大代表活动具有零星和非连续的特征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3](以下简称某年工作报告)初次提到了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而此后3年的工作报告均未提及
但自1985年工作报告起,开始频频述及人大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的情况
这表明经过这个阶段的发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代表工作,已经正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范围中
同时,代表活动也由常委会委员的活动发展到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代表活动开始了一般化、经常化和连续化的发展
(二)政策层面的思考和总结
从委员活动扩大到代表活动,也包含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代表工作上的政策思考和总结
1984年工作报告总结到,“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制度上、组织上、工作上都还有不少问题,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如何进行工作……都还没有很好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