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址:衡水 XX 县区商贸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 申请事项: 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 临鉴字第 220 号《XX 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 1996 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本标准于 1992 年由劳动部、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 6
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
”而 1992 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 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
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
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