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林权纠纷申请书 随州林业局: 申请人:王家朋(鹏),男,1956 年 12 月 18 日出生,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15335785336。 被申请人:王家永,男,现年 50 岁,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电话:13886869331。申请内容:依法撤销 1991 年 1 月 1 日曾都区林业局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林证编号为:0002586。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三里岗镇伏岭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1981 年随着农村改革开发,原三里岗公社集体大队(后称伏岭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随林证 no187792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家永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随林证 no187792 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家永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 1998 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先忠“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家永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1991 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家永名下,我找到王家永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家永的山场,王家永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事实上,1991 年 1 月 1 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家永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家永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2009 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1 年 1 月 1 日曾都区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所争的山场,证号为:0002586,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 1981 年 12 月 7 日原随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随林证 no187792 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家永的 1999 年 1 月 1 日原曾都区三里岗镇人民政府下发的 no:0002586 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随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随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家永的 no:0002586 号林权证,确认我的随林证 no187792 号合法有效。 此致 申请人:王家朋(鹏) 201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