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工承诺书 篇一:延期办理业务承诺书(开发区退工)延期办理业务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和《XX 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现我单位(单位名称)由于原因,未在(用工/退工)(30日/15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退工备案)手续,如由此引起在规定时限内不能退档至户籍地、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不能在户籍地个人缴费、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等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超期人员名单如下: 篇二:延期承诺书 承诺书 现有 XX 县区南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 00 四年九月十日至二 00 九年九月九日止,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公司营业期限延长事宜,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由 公 司 及 股 东 楼 天 生 ( 身 份 证 号 码 :330725195709073210 ) 、 陈 荷 香 ( 身 份 证 号 码 :330725195907053229)承担
股东签章: XX 县区南希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 0 一 0 年三月三日 证明 兹证明坐落在 XX 县区苏溪镇胡宅新村 14 弄 9 号房屋三间,房屋所有权属叶美林所有,情况属实
委托书 XX 县区公安局: 本人是 XX 县区稠城国伟文胸行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繁忙,现特委托杨子林前来办理公章审批事宜
望审核后给予方便
委托人: 20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