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法院关于立案调解工作调研为了增强我院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讼初始阶段的作用
配合法院系统上下实行“大调解”格局,我院在20XX年6月份正式实行立案调解工作
实行以来,院党组对立案调解工作非常重视,院长亲自带领立案庭庭长等人到兄弟法院学习取经,实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尚存在一些问题,先总结汇报如下:一、我院立案调解工作的总体状况在立案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调解要求,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因立案工作人员对案情有很好的了解,由他们(两人)先传当事人进行调解
院里为立案调解配备了专用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从而为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我院自今年6月份开始实行立案调解以来,共调解案件27件,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4
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交口称赞,真正实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的目的,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充分统一
我们对案件实行立案调解的原则是:一是自愿原则
无论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阶段的调解或立案庭委托特邀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的调解,都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一次性调解原则
同一纠纷经立案法官调解不成的,不得再次启动立案阶段的调解程序
避免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三是限时调解原则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应当于5内调解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
四是对于立案调解给予司法保障的原则
通过立案阶段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以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另外,人民调解组织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在调解不成立案后,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使用
二、我院立案调解尚存的问题第1页共3页1、立案调解无明确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