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事项研究拨缴工会经费法律关系的属性《工会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工会法》应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体系
界定拨缴工会经费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主要看工会组织与有关单位在法律上是不是平等主体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该工会组织相应撤消,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基层单位工会是隶属于其上级工会组织,而不是隶属于同级行政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还明确指出:“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主体”
据此,从法律层面讲,基层单位的工会组织与同级行政组织是平等的主体
从拨缴工会经费法律关系的构成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拨缴工会经费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既然拨缴工会经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应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之内
拨缴工会经费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修改前,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企业的界定是所有的企业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就是说,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有拨缴工会经费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