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 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城镇住宅小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 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 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 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房管局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 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 房管局制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 摊;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