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提高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相关活动
具体包括:(一)担任 ISO 和 IEC 中央管理机构的官员或委员;(二)担任 ISO 和 IEC 技术机构负责人;(三)承担 ISO 和 IEC 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四)担任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五)承担 ISO 和 IEC 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以积极成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技术机构的活动;(六)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七)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跟踪研究国际标准文件,并进行投票和评议;(八)参加或承办 ISO 和 IEC 的国际会议;(九)其他参加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并代表中国参加 ISO 和 IEC 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落实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承担 ISO 中国国家成员体和 IEC 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ISO 中国国家成员体和 IEC 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与 ISO 和IEC 中央秘书处的联络;(三)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行业、地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四)指导和监督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工作,设立、调整和撤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成立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审核和注册我国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五)审查、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确定和申报我国参加 I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