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普遍主义:女性主义对法哲学的冲击 ◎李晓隽 一、 法哲学的研究传统及其背后 自从法律在人类社会里出现,关于什么样的法律应该被制定的思考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类生活的一种秩序构建。法安排人的生活,保证一个社会得以存续,因此,什么样的法应该被确立总是一个难题,吸引了无数人的眼光。但无论它是如何令人费神的一个任务,却总有那种迷人的魅力,以及开启人的精心思维的特质,加上历来人们的哲思,我们看到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的期待和预设经历了一个由形而上到形而下的过程。这个过程即使不能说每个环节都是进化,至少也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化的、辩证化的、全面化的过程。从宏观上来说,西方法哲学的三大主要流派都有比较明显的价值倾向:自然法学派强调一种超然的、先验的、具有普适性的共通的正义;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实际上是怎样的法、自在的法;社会法学派注重法律的社会效用,将法的研究置于社会现象中。我们可以从研究道路上来看这三大法学流派的特点:自然法学从政治和伦理上研究法律;分析法学从结构上研究法律;社会法学从心理和经济上研究法律。三大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派的渊源最深、历史最悠久、影响最深远,但后起的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在对各国法律实践方面的影响并不亚于自然法学。由于在解释法的现象、指导法的实践方面各有长处,它们在 20 世纪中期开始融合就很容易理解了。考察这几个主流法哲学流派的产生、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理性主义的思路一直贯穿其中。自然法学在古希腊发端是和早期哲人对自然世界的观察研究交织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就既是哲学家又是自然科学家,当时很多学者具有这样的双重身份。“全世界早期的社会都倾向于寻求物质事物的自然世界与神和有灵的精神世界间的联系。精神世界被认为控制着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并且„„存在着一个几乎与所有物质世界各个层面的运转都有联系的精神实体。”而实证主义法学的理性化倾向更加明显。19 世纪中叶,一股强大的实证主义思潮开始在学术界流行。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的推测和预设,主张将研究限于可感知的经验材料。经验性的研究方法促成了当时的自然科学的繁荣,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很自然地使人们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这样一种观念首先在分析法学那里获得了高度的推崇。社会法学派立足于社会现实的思路,以及所采用的统计学、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