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
天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第七条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第1页共17页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