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ART AS SIGNIFICANT FORM: CLIVE BELL 艺术作为有意味的形式:克莱夫·贝尔 一切审美方式的起点必须是对某种特殊感情的亲身感受,唤起这种感情的物品,我们称之为艺术品。大凡反应敏捷的人都会同意,由艺术品唤起的特殊感情是存在的。我的意思当然不是指一切艺术品均唤起同一种感情。相反,每一件艺术品都引起不同的感情。然而所有这些感情都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类的。迄今为止,那些最有见解的人的看法与我的看法是一致的。我认为,视觉艺术品能唤起某种特殊的感情,这对任何一个能够感受到这种感情的人来说都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各类视觉艺术品,如:绘画、建筑、陶瓷、雕刻以及纺织品等等,都能唤起这种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审美感情。假如我们能够找到唤起我们审美感情的一切审美对象中普遍的而又是它们特有的性质,那么我们就解决了我所认为的审美的关键问题。我们就会找到艺术品的基本性质,即,将艺术品与其它一切物品区别开来的性质。 因为,要么承认一切视觉艺术品中具有某种共性,要么只能在谈到“艺术品” 时含糊其辞。当人们说到“艺术” 时,总要以心理上的分类来区分“艺术品” 与其它物品。那么这种分类法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同一类别的艺术品,其共同的而又是独特的性质又是什么呢﹖不论这种性质是什么,无疑它常常是与艺术品的其它性质相关的;而其它性质都是偶然存在的,唯独这个性质才是艺术品最基本的性质。艺术品中必定存在着某种特性:离开它,艺术品就不能作为艺术品而存在;有了它,任何作品至少不会一点价值也没有。这是一种什么性质呢?什么性质存在于一切能唤起我们审美感情的客体之中呢?什么性质是圣·索非亚教堂、卡尔特修道院的窗子、墨西哥的雕塑、波斯的古碗、中国的地毯、帕多瓦(Padua)的乔托的壁画,以及普辛(P oussin)、皮埃罗·德拉、弗朗切斯卡和塞尚的作品中所共有的性质呢﹖看来,可做解释的回答只有一个,那就是“有意味的形式” 。在各个不同的作品中,线条、色彩以某种特殊方式组成某种形式或形式间的关系,激起我们的审美感情。这种线、色的关系和组合,这些审美地感人的形式,我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 , 就是一切视觉艺术的共同性质。 在这一点上可能有人要提出反对,会说我把审美说成是单纯的主观上的事— — 因为,我唯一的依据就是对这种特殊感情的亲身体验。这些人会说,不同的人被共同的艺术品激起的感情是各异的,因而,美学体系没有客观有效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