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顶风体罚同学今日班主任例会,政教处主任再次要求老师严格执行江都市教育局公布的“五项禁令”。这“五项禁令”中有“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同学”云云。 这禁令半个月前就下达了,这次又为什么重提这禁令呢?因为前几天一个女老师“顶风作案”——打了一男生的耳光。该同学的家长要闹到教育局,学校好歹劝止住了人家。条件是:让打同学耳光的老师在老师会议上做公开检查!星期二——明天下午的第四节课,这名老师就得接受这一处分了。 我不想为这次打人事件评论是非,我想谈谈要不要对同学体罚的事,因为这在老师间已经有了很大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同学,经教育不改的”。而在 1997 年 8 月修订的《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中规定得更详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同学。” 看来,禁止体罚同学是法律要求的,严肃得很,马虎不得啊! 于是在今日,只要你老师体罚了同学,那么学校领导、教育局、家长、舆论就会对你施加很大的压力与处分。 呵呵! 同学错了,你老师不能体罚,人家要维护同学;老师错了,你老师就认倒霉吧——人家要处分你,天经地义! 这样,老师不能体罚同学,就成了教育中的一个“盖棺定论”! 但是我仍然要“找死”问一问:同学真的就不能受到一定的体罚? 有人说:教育中没有体罚,就象是一个国家没有监狱一样。对于有幼稚推断力的成年人也需要有肉体上的惩办何况是对于没有幼稚推断力的未成年人? 真正的教育需要体罚,就像是一个真正的国家需要监狱一样。 多在理啊! 再看看道格拉斯的故事吧。道格拉斯是美国《芝加哥快报》的编辑总监,来中国做教育援助自愿者。 道格拉斯与妻子离婚后,5 岁的小孩子琼妮归他抚养。他们父女俩达成了一项“君子协定”:谁撒了谎就必需接受对方的惩办。一次,小琼妮将幼儿园的拼图游戏板偷偷带回家,并撒谎说是同学给她的。父亲得知真相后,除了要她退回玩具、当面对老师道歉之外,给出三种惩办要她选择:1、一个星期不能吃冰淇淋;2、取消周日的野餐;3、接受肉刑——在屁股上狠揍两巴掌。琼妮选择了第三种。于是道格拉斯打电话把前妻叫回家来当“监刑官”。 几天后道格拉斯也尝到了一次被体罚的味道——这就不详述了。 你看,就在标榜自身非常讲究“人权”的西方国家亦有体罚手段。据说,北美的大多学校都是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