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下称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实现北部区域生态保护、农民增收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一、土地使用(一)盘活建设用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占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提供用地优先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且用于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统筹优先安排。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三)鼓励农用土地流转。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连片受让农户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凡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蔬菜、果木、花卉等种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承包经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村两委协助新发展的1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给予村两委每亩20元一次性奖励。承包经营主体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资金扶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上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6permi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至1亿元的(不含1亿元),对项目投资方给予第1页共5页固定资产投资额0.8permi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permi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permil;的奖励。以上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五)鼓励发展设施观光农业。对投资日光温室和大中棚的经营主体,按照先建后补原则予以补贴。自筹全款资金投资的,新建日光温室成方连片,且达到100亩以上的,按棚内实际占地面积每亩补贴15000元,1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每亩补贴7500元;新建大中棚成方连片,且达到100亩以上的,按棚内占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1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每亩补贴1000元。建设中使用贷款的,成方连片且100亩以上,按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成方连片且100亩以下但不小于50亩的,按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六)鼓励发展林木种植业。各类经营主体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按规划栽植林木的享受以下补贴:种植生态林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种植经济林的,每亩补助1200元,连补4年,并给予一次性苗木补贴550元。经验收合格的有机果品基地,在享受以上林木补贴政策基础上,对认证未满3年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50元,对认证已满3年的,每亩一次性补贴30元。(七)鼓励争创名优特品牌。对农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除省、XX市奖励外,再分别奖励4000元、1万元、1.5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八)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通过认定的国家及省、XX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或农业旅游示范点,除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外,再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享受各类农机具的购置补贴。(九)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以及龙头企业新上XX市级重点项目,第2页共5页对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扣除XX市级贴息额)给予10%贴息,贴息期限两年;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扣除国家、省和XX市级贴息额)给予15%贴息,贴息期限两年。允许龙头企业将注册商标许可相关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