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下称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实现北部区域生态保护、农民增收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一)盘活建设用地资源
在所有权不变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占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提供用地优先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且用于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统筹优先安排
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鼓励农用土地流转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连片受让农户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
凡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蔬菜、果木、花卉等种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承包经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村两委协助新发展的1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给予村两委每亩20元一次性奖励
承包经营主体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资金扶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新上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
6permi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至1亿元的(不含1亿元),对项目投资方给予第1页共5页固定资产投资额0
8permil;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