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意见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XX县区委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九大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慈党办〔20XX〕44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阳光交易,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就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的,经有权准机关核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二、严格执行邀请招标的核准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建设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XX县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慈政办发〔20XX〕8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有权核准机关提出申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理由和法条依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准。三、严肃追究违规邀请招标的责任。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包括应经核准而未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以提供虚假事实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核准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提请有关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XX年7月28日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