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新的伟大工程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中央《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为依据,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人第四条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
在市直机关建立起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都是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责任的齐抓共管党建工作责任体系
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关党的工作中的责任范围:(一)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领导机关党建工作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
把机关第1页共3页党的建设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
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