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X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3]86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辖市或县(市、区),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经依法调整,由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省辖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省辖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的省辖市
第六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耕地占补平衡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申请易地补充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
(二)规划原则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三)入库原则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为已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的项目
(四)对等原则
易地补充的耕地数量与质量应与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等
第七条调出市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2个月,向省国土第1页共2页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的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理由,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项目
第九条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调入市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
调出市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时按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