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立法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在部门主导顽症难消、公众参与实效不足、立法冲突现象突出、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立法中的庸法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以及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如何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好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要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避免和纠正立法中的“四化”现象,使立法权回归到人大主导的格局上来,回归到公众更多参与的轨道上来
去“行政化”,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我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原动力来自于政府及其部门,从某种情况来讲,可以说是按长官意志在立法、修法、废法,人大难以影响立法的实质性内容,导致了法律制定中的错位
政府制定规则,借法固权、以法扩权、凭法争权难以避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立法公正
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必须去立法上的行政化,要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上来
一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的编制和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报党委讨论决定;健全完善立项论证制度,尤其对立项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和要解决的问题等逐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讨论,真正做到慎用立法资源
二是在立法权限上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界限,改变由政府主导决定立法的状况
比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