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抵押评估的若干思考相关知识与案例: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
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评估目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
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土地使用权
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格
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
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二、评估对象问题土地资产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抵押
这一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根据《国资企函发(1994)36号》文件的规定,抵押实现时,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
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
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此时的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
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由第1页共3页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