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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权争议的处理决定VIP免费

关于土地权争议的处理决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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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申请人民委员会,法人代表连志成。被申请人民委员会。二、民在属的110.7亩土地内,乱搭乱建的侵权行为,要求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原状(赔偿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根据遥感测绘院年4月1日对上述争议地的勘测结果(k-49-116-(59))局部、k-49-128-(3))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十六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争议的土地属民委员会所有。四、年8月至年6月,土地所有权人(20亩、20亩、17亩、10.6亩其中年8月10.6亩无村民代表的认可)与土地使用权人民委员会先后四次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五、处理结论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民委员会将非法侵占民委员会的43.1亩土地,归还民委员会。双方如不服本决定,在本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一式五份,双方各一份、小黑河镇人民政府一份、人民政府一份、土地局一份共五份)。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后附两村认可的上述土地协议四份、遥感院勘测定界报告及申请书各一份,案审会记录一并存档。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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