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 1 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1年
(三)婚假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包括例假日); 3
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 1 天
(四)产假 1
员工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晚婚假加 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 个月; 2
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
(五)丧假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2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 6 天(包括例假日)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 1 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 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