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关键词:宪政/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内容提要
随着宪政理论中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开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标志着我们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治理模式的彻底告别,其所隐含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昭示了政府理念转型和制度认知的实质性飞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需要不断完善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了基于促进行政透明化的行政管理目标之外,从宪政层面来看,源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奠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拘束、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设置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政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十八世纪北欧的瑞典
瑞典曾经也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国家,议会的所有活动均对外保密,而且1648年的一部法令对出版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政府文件的获取
[1]以后,瑞典陆续出台了《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等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
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
同时,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成为现第1页共11页代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