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若干条例各市、地、县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中发[*]9号),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交流,对于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锻炼干部,造就新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对于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一部分干部进行了交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一些领导班子的结构得到改善,整体功能有所提高,被交流的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了锻炼,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经验,增长了才干,提高了领导水平,其中不少干部在新的环境中,勇于改革创新,大胆放手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发[*]9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从有利于工作和培养干部的目的出发,都可以进行交流
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
二、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行政性公司)的领导干部和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在省级机关与市(地)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市(地)之间或省级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县、乡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在本市(地)、本县范围内交流;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协调,也可以跨市(地)、跨县交流
管人、管钱、管物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干部,要适当进行岗位轮换
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在本系统内进行异地轮换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地)县的年轻处(县)级干部,可以在省级机关和市(地)、县之间,不同市(地)、县之间和省第1页共4页级机关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
要特别注意从省直机关和经济比较发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