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由3-5人组成,推行“一肩挑”的村(社区),可设1名党组织副书记。本次换届采取“两推一选”(党员和群众推荐、镇党委推荐、党员大会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第三条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四条换届前,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向镇党委汇报并请示后,正式向镇党委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第五条镇党委批复后,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传达镇党委的批复精神,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第三章党员和群众推荐第六条镇党委组织召开村(社区)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现任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重点测评任期内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情况,以及党务公开、民主决策、组织建设的情况;成员重点测评任期内政治表现、服务能力、廉洁自律、党员群众满意度等情况。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候选人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在测评会上,全体党员、村(居)民代表、部分群众参加,推荐下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必要时镇党委可直接提名人选。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居)民代表需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群众应有一定数量、具有广泛代表性。推荐票要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第八条村(社区)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缺额人选在未当选得票数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村(社区)党组织向镇党委报告推荐结果。第九条村(社区)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经镇党委审核认为不宜列入的,向村(社区)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第四章镇党委推荐第十条镇党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在村(社区)党组织上报的推荐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推荐下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第十一条镇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区级部门进行资格联审。根据区级部门联审结果,镇党委将通过联审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反馈村(社区)党组织。第五章组织考察第十二条镇党委派人指导,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结合“两推”和资格联审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镇党委组织考察。第十三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深入村(社区)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档案审核、个人无负面行为承诺等方式,对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第十四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进行考察。考察后的人选经区委组织部部委会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考察后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党组织。第十五条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结合考察反馈情况,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向镇党委上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十六条镇党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批复同意村(社区)党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与候选人预备人选签订换届纪律承诺书。第六章党员大会选举第十七条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酝酿下一届候选人人选,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