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经济学界、法学界都曾给过多个解释,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进行了阐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而有的经济学家的论述则更为简练和精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事”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是,也有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有效制衡的作用,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2004年以后,部分国有独资企业是由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形成了企业不建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模式
二、对完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几点思考正如经济学家所说,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
学习借鉴一些知名的大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创新制度,建立自己独特的管理模式
(一)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
国有独资公司的最大或唯一的股东是国家,国有股“一股独大”,会造成企业产权结构单一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主要途径,一是可以吸收各地方投资实体形成的国有股东;二是吸第1页共5页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三是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四是可以实施职工持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