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乡镇房屋登记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工作的意见(新)为了加强房屋登记工作,严格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人员职责,有效防止监管漏洞,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房屋登记操作规程,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一)强化受理岗位职责,严把房屋登记入口关
房屋登记业务集中在交易市场大厅受理窗口集中受理
各受理人员负责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做好询问记录,决定是否受理
要查验申请主体是否为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申请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是否冲突,符合登记条件的方可受理
申报资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未经交易市场大厅负责人批准,受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顶岗,非受理人员不得擅自从事受理工作
否则,其受理意见一律无效
登记案件受理后,由受理人负责将申请资料录入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收件单,将收件回执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将资料放入档案袋,完成登记受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在开发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后,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对开发项目进行预登记
开发项目的建设资料及基础数据录入由开发企业负责完成,登记受理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验、对申请人做好询问记录后,将开发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导入房屋交易权属与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开发项目基础数据平台,为下一步开发项目以幢为单位建立楼盘信息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打基础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
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期满且未经房地产部门批准同意延期预第1页共7页售的开发项目,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