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内容提要】文章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参照美国的实践经验,对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首先,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其次,对意见稿中有关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和典权的规定进行了评述;再次,是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述;并探讨了共有关系的决议方式和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问题;最后,对役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和创设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的美国教授均深感,此间的讨论饶有兴趣,即便在某些我们不能完全理解的讨论领域,许多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建议已超出了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范围
尽管我们的角色决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起到大的作用,仍非常地感谢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各抒己见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这种讨论对于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注意到,在第4章有关土地使用权基本概念的规定中,并没有划分通常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两个概念
相反,这两种权利形式似乎被合并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个概念
不过,在征求意见稿的第23章有关抵押权的规定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被区别使用
第23章关于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大多是从已有的担保法借鉴而来,而借鉴的过程没有考虑到与本章概念的一致性,这也许是造成前后概念差别的原因
政府的政策导向是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将来的使用中占主导地位,也许这就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同时探讨两种权利形式的原因
另外,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应登记的问题,第14章的规定含糊其词
第152条规定,合同订立之后,应该进行登记
第15条规定,经过登记,相应的权利成立
另外,第16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权利消灭
所有的这些规定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开始前就已实际存在
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发现对已存在的权利进行转让的限制
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直到建筑物已实际建成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