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售电公司面临的风险各地售电公司遍地开花,做时代的弄潮儿,抓住机会,抓紧“抢钱”,但是作为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相较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独立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可能,同时也面临主体身份、输电线路、运营管理、外部竞争与用电安全等多重挑战和风险。成立售电公司应该是在充分分析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不是一时脑热的冲动之举。售电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综合考虑,尽量降低售电风险。2015 年 3 月 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电改 9 号文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推向高潮。各地售电公司遍地开花,做时代的弄潮儿,抓住机会,抓紧“抢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全国各省市售电公司至少已达 2158 家。诚然,售电业务的放开,市场的广泛加入,经济活力竞相迸发,但是作为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相较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一、主体地位不合法的风险根据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作为部门规章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赋予售电公司得以成立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但是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尚未为其正名之前,其存在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输电线路风险电力的输送是售电的必备环节,输电线路的架设和选择是售电公司面临的巨大风险点。售电公司若选择自建输配线路等设施将不得不面对前期搭建的时间和人员成本以及维护管理的风险;售电公司若选择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则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费用并妥善处理与电网企业的关系。三、运营风险1、购售电合同签订的风险(1)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对后期合同履行、责任划分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约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内容如果遗漏了诸如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