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法律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讨论,汇聚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和工程技术专家,开展科技沟通合作、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进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进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讨论,猎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上海的持续稳定进展提供有效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更新和自主创新讨论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根据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进展的总体规划、进展计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年度考核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三)监督建设和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等,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