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 01 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 ) 2024 年 12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度第 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35 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 号). 课程内容 修订的意义 适用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 (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 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 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扣除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 5 万元提高到 10 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认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具体形式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注意: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