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进展改革委应当采纳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进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纳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别、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讨论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国家进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