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封样件管理办法1、 目标及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封样类型、定义、原则、程序、产品验收、封样件管理及封样件更改的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2、 封样类型用于封样的实体可以是以下几种:a) 完工产品;b) 具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及零配件;c) 用于检验产品零件的检具;d) 用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样品;e) 其他特别用途的实体
3 、定义根据产品使用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调认可,作为验收产品时,具有辅助参考标准的实体,称为封样件
4、 封样原则4
1 当产品无法完全用检验的数据作为该产品的有关项目的验收标准时,可采纳封样
2 当专用检具使用频次很高,需要常常校正时,可采纳封样
3 具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及零配件容易产生技术分歧,可采纳封样
4 因某种特别情况,各部门协商一致要求封样的,可采纳封样
5 封样件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5、封样程序5
1 当产品的外观项目不能清楚地描述或有关检测手段一时难以到位的,或由于质量提升需要日后参照参比的,可对实体进行封样
2 封样应由质检科提出并通知生产部门、负责封样件检验人员、设计人员参加确认,封样件必须经检验负责人审核,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有效
3 供需双方对封样件或经封样检测后的样品,针对其有关项目,在实际使用场合进行效果验证,经双方协调书面认可后,进行拍摄图片留存
对满足使用要求的实体贴上有编号的封样标签,作为封样件
4 将有关数据及要求说明记录在“封样件确认表”内,供需双方各执一份;5
5 产品经封样后,应进行分类,建立“封样件台帐”
6、产品验收6
1 产品验收时,以封样件及“封样件确认表"为依据进行验收,封样件及“封样件确认表"所规定的状态为接收该产品项目的最低条件
2 验收人员应是封样时供需方的指定人员
3 验收时发生异议,应召集当时参加封样的有关人员重新确认并记录
7、封样件的管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