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一、招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是建 筑工程施工的第一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除《招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外,建 筑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招标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招标工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符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应与其开发资质一致。2、招标人已经履行了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行政批准许可。主要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审批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的相应规定。3、招标人已经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投标人应当注意调查了解招标人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防范资金风险.4、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招标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三条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招标资格对于投标人而言十分必要,而且投标人对招标人资格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可免除的。在建筑工程实务中,由于在招投标阶段疏于审查招标人资格导致招投标无效的纠纷较多。应特别注意,《招 投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招标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和用 地等行政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招标人资格的根本性、实质性的要求,是招标人资格审查的关键,这些方面的欠缺会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效.根据我国《城市规划 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这两项规划许可一般要经过一系列 行政许可的过程:工程项目要有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可行性讨论报告,并获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工程立项许可;获得立项许可后,申请工程规 划选址许可,规划选址是建设用地许可的前置审查,未通过选址许可的,不能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假如是房地产项目,同时还要获得建设用地所涉市政建 设各部门的许可,如用电、用水、排污、交通、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