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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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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法中的惩处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处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 55 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处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处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惩处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 55 条规定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处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处性赔偿责任。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 55 条(在 2024 年 10 月之前是消法第 49 条)的构成要件。二、关于消法惩处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处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实行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消法中的惩处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处性赔偿。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 年 3 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 49 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 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 8000 元。1995 年 11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主办有关“双倍赔偿”座谈会,王海初露庐山真面目。在这样一个事件中,王海运用自己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商家索赔,是一个道德风险的行为.这种道德风险的行为,一方面不同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一方面促进了商家提高商品质量、减少伪劣商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惩处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应当考虑到法律本身的学理合理性,还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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