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4
《植物检疫条例》5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0
《XX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gt;办法》四、规章: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2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3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14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15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16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主要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1页共12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