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异同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下简称“党委决策权”);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权”)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对本地区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本文拟对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作一些浅显的分析、比较
一、从当前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行使状况看比较两者异同点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各级组织在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党的一切活动和责任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它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方向前进
因此,正确行使决策权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党委工作的大方向大格局;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既是宪法规定的职责,又体现了人民意志,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监督作用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在人大“三权”中,决定权属于主导的、核心地位,监督权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而人事任免权(包括立法权)是决定权特定的表现形式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当前我国各级社会政治生活中,对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处理上还存在着不谐和声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的状况,造成人大决定权在行使上处于尴尬的境地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党的一元化领导、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的领导体制弊端,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