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搬迁与税务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XX县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XX县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XX县区企业搬迁到XX县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XX县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XX县区
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
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
甲企业在XX县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0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