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能否算工伤基本案情:张某就职于深圳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一职,于20XX年5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返聘张某继续担任公司会计
于是,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为20XX年5月4日至20XX年5月3日
20XX年8月,张某因乘坐单位车辆工作外出办事,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共花去医药费八千余元,休息了三个月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表示,张某属于退休人员,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于是,张某于20XX年11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办理退休后依然在公司工作,他因工作外出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公司方认为,张某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然公司继续聘用其担任公司会计,但是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张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外出工作时受到的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本案经工伤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张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之后,张某又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认定,张某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的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不一定都构成工伤
工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要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张某作为退休人员,已经不符合劳动法范畴的第1页共2页“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张某虽然为贸易公司继续工作,但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