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实施日期】2024/01/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别要求,在满足 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